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21號原告 陳思文 被告 阮氏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關於「原告與泰國籍人民之被告於民國96年7月30日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越南籍人民之被告於民國96年7月30日結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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