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號聲請人 游東啟
游于霆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雪華 聲請人游 張蒙花
游俊升 游俊宜 游瑞惠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游東啟、游于霆、游張蒙花、游俊升、游俊宜、游瑞惠對被繼承人 游瑞麟 (男,民國53年6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戶籍地:嘉義縣中埔鄉同仁村10鄰同仁150號之11)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亦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游瑞麟之兒子、前妻、母親及兄弟姊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經查,被繼承人游瑞麟(男,民國53年6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戶籍地:嘉義縣中埔鄉同仁村10鄰同仁150號之11)於100年12月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堪信屬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及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觀之,本件為被繼承人游瑞麟之繼承人者,僅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游東啟、游于霆,母親即聲請人游張蒙花,兄弟姊妹即聲請人游俊升、游俊宜、游瑞惠6人,故游東啟等6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相符,應准予備查,至於聲請人黃雪華與被繼承人游瑞麟業已離婚,亦有戶籍謄本附卷足憑,聲請人黃雪華依法並無繼承權,故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准予備查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駁回聲請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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