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二四九八九七─二││壹│壹佰││├─┼───────────────┼──────────────┼────┼───┼────┼───┤│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三四一四八二─八││壹│壹佰伍拾││├─┼───────────────┼──────────────┼────┼───┼────┼───┤│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貳佰陸拾││││││││壹││├─┼───────────────┼──────────────┼────┼───┼────┼───┤│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壹│叁佰壹拾││││││││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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