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99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
3月31日下午7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巷口,查獲被告甲○○(被告業經執行戒治期滿,已另行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並當場扣得海洛因2小包(淨重0.077公克)。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764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4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81928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第425號毒偵卷第94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戒毒偵卷第12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