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呈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明呈因犯妨害公務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4等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明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⒋│├────┼────────┼────────┼────────┼────────┤│罪名│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8日│100年8月17日│100年8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39號│字第162號│字第312號│字第31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事││2507號│172號│255號│255號││實├──┼────────┼────────┼────────┼────────┤│審│判決│100年11月22日│101年6月13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101年度簡上字第││判││2507號│172號│255號│255號││決├──┼────────┼────────┼────────┼────────┤││判決│101年1月12日│101年6月13日│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45號│字第10366號│字第11587號(編│字第11587號(編│││││號3、4定應執行│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有期徒刑5月,刑│││││期自103年4月29│期自103年4月29│││││日起至103年9月│日起至103年9月│││││28日止)│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