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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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鵬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鵬睿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與賭資,因分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鵬睿因涉犯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46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機臺內現金420元,係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滿貫大亨機」電子遊戲機(含IC板2塊)2臺、「大舞台機」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春秋二代機」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魔法球機」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及賭資200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530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卷附上開刑事判決書1份可參。上開專科沒收之物既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即無再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此部分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