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于軒 法定代理人 紀素珍 被告 阮文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黃玉琪法官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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