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591號債權人 任彩姿 債務人 陳建茂 債務人 陳萬來 債務人 陳孫素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及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