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6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抵押權擔保範圍(係最高限額新台幣
698萬元或新台幣72萬元,抑或請求同時實行上開2筆抵押權?)
2.(1)若請求實行最高限額新台幣698萬之抵
押權,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若請求實行最高限額新台幣72萬之抵押權
(3)若欲同時請求實行上開2筆抵押權,則需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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