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162號債權人 陳祥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嘉源 即伊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嘉源」抑或「 賴素貞 即伊屋企業社」?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伊屋企業社之商號登記資料。
㈢提出票號AD0000000之清晰支票影本。
㈣提出具有收件人簽名或蓋章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