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貞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佳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桓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89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2,008,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99
  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9,899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