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貞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佳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桓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89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2,008,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99
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9,899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