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