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震宇
代 理 人 朱日銓 律師
相 對 人 蔡鳴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後,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五一七八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四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一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
文。又本條文第1項提起確認之訴管轄法院,為本票裁定之
法院,然第3項僅規定「……,法院依發票人聲請,……」
,省略「為裁定」法院之規定,且參照本條第3項「提起確
認之訴」前文意旨,銜接至「法院」依發票人聲請之規定,
應認為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確認之訴法院,有受理
停止強制執行之管轄權,合先敘明。又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
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
字第403號、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等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
依相同法理,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法院,亦應係
指受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受訴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兄弟關係,相對人所持有之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乃係相對人惡意取得,且系爭本票之原因債權亦
不存在,詎相對人竟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
經鈞院以103年度司票字第5482號裁定在案,相對人並以上
開裁定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45178號
執行在案,而聲請人名下遭扣押之財產總額遠超過系爭本票
債權金額,且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既有爭執,鈞院裁定停止
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結果,並不會影響相對人之權益,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104年度板簡字第211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
第145178號執行卷宗查閱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又按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
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
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再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依年息5%
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
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
標準。是聲請人主張停止執行,並不會影響相對人權益云云
,自不足採。查相對人持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482號本票
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聲請人應給付835萬元及利息範圍內
之利息(即自10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
145178號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核算至104年
1月9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日為止,相對人因強制執行
所得受之利益應為8,564,296元【計算式:執行費用66,800
元+取得執行名義費用2,000元+本金8,350,000元+利息
145,496元(8,350,000×6%÷365×106)=8,564,29
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審酌聲請人所提起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係屬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應適用
簡易程序,又其訴訟標的金額逾165萬元,屬於得上訴第三
審之事件,參考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之規定,第一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
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1年,合計為3年
10月,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
上開金錢債權8,564,296元於停止強制執行期間(即3年10
月)內無法受償,並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計
1,641,490元【計算式:8,564,296×5%×(3+10/12)
=1,641,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院認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641,490元為相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如認執行法院有超額查封等情
,自應循強制執行法第12條以下之規定加以救濟,尚難認得
不提供擔保而逕為停止執行,附此敘明。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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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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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震宇│0000000│4,350,000元│103年9月8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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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震宇│0000000│4,350,000元│103年9月8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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