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八一八號
上 訴 人 世茂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
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