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林維堯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仟柒佰貳拾陸萬柒仟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萬零叁仟肆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捌仟零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