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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