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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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九九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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