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53號

原告 李玲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74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000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0000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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