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毛隆昌
毛庭敏 石豐義 石豐霖 袁詩淳 丹菁 陳詩樺 丹俊傑 丹志文 毛喬慧 毛靖恩 石 豐正 石磊 毛美麗 陳忠駿 袁百宏 石翠萍 高榮輝 黃一哲 石慶龍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熊依翎 律師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林全 (院長)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張裕德
參加人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燿璋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
參加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人 洪維新 (處長)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1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6條至第181條、第185條至第187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而依前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5年1月27日以104年度訴字第758號裁定,在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訟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訴訟事件業於105年8月3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提起上訴,業已於106年5月26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張瑜鳳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