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 毛隆昌
毛庭敏 石豐義 石豐霖 袁詩淳 丹菁 陳詩樺 丹俊傑 丹志文 毛喬慧 毛靖恩豐正 石磊 毛美麗 陳忠駿 袁百宏 石翠萍 高榮輝 黃一哲 石慶龍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熊依翎 律師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林全 (院長)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張裕德
參加人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燿璋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芃 律師
參加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人 洪維新 (處長)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1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6條至第181條、第185條至第187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而依前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5年1月27日以104年度訴字第758號裁定,在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訟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訴訟事件業於105年8月3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提起上訴,業已於106年5月26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張瑜鳳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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