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46號原告晟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鑫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確認、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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