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31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 黃明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黃明和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現行實務認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1字第16977號函參照)。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黃明和破產,於聲請狀敘明相對人黃明和欠負逾新臺幣(下同)2億元迄未清償,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債權憑證,並敘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推定其為不能清償,暨請求本院依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逕行傳訊債務人以調查相對人之具體財產等語。惟聲請人聲請破產,至少可認相對人所有財產價額未滿10萬元,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暫繳聲請費用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並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就相對人有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相對人之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等節,具狀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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