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秀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秀龍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秀龍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2至4、6至8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即指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8月至各刑合併之刑期39月(計算式:8月+3月+3月+3月+7月+5月+6月+4月=39月)間定其應執行刑;並基於前述法律目的及秩序等「內部性界限」,考量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揆諸上述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裁量,除應高於8月外,亦不得踰越2年8月(計算式:2年4月+4月=2年8月),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而如附表編號2至4、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如附表編號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依前揭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聖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0月│民國103年10月│民國103年10月│民國104年2月15│││19日│15日中午12時47│23日│日下午2時50分││││分許回溯96小時││許回溯96小時內││││內某時││某時│├────┼───────┼───────┼───────┼───────┤│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訴)機關│年度調偵字第5│年度毒偵字第1│年度毒偵字第1│年度毒偵字第1││年度案號│號│、6、11號│、6、11號│、6、11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實││10號│第46號│第46號│第46號││審├──┼───────┼───────┼───────┼───────┤││判決│民國104年4月13│民國104年5月29│民國104年5月29│民國104年5月29│││日期│日│日│日│日│├─┼──┼───────┼───────┼───────┼───────┤││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判││10號│第46號│第46號│第46號││決├──┼───────┼───────┼───────┼───────┤││確定│民國104年4月28│民國104年6月13│民國104年6月13│民國104年6月13│││日期│日│日│日│日│├─┴──┼───────┼───────┼───────┼───────┤│是否為得│否│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19│年度執字第151│年度執字第151│年度執字第151│││號│號│號│號││├───────┴───────┴───────┴───────┤││(編號1至7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5│6│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月2│民國104年3月3│民國104年4月5│103年12月中旬│││日│日上午10時31分│日下午2時25分│某日││││許回溯96小時內│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訴)機關│年度偵字第159│年度毒偵字第31│年度毒偵字第38│年度偵字第143││年度案號│號│號│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實││24號│第62號│第85號│第87號││審├──┼───────┼───────┼───────┼───────┤││判決│民國104年7月10│民國104年7月31│民國104年9月30│民國104年10月│││日期│日│日│日│26日│├─┼──┼───────┼───────┼───────┼───────┤││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104年度城簡字││判││24號│第62號│第85號│第87號││決├──┼───────┼───────┼───────┼───────┤││確定│民國104年8月1│民國104年8月18│民國104年10月│民國104年12月│││日期│日│日│13日│12日│├─┴──┼───────┼───────┼───────┼───────┤│是否為得│否│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85│年度執字第188│年度執字第227│年度執字第273│││號│號│號│號││├───────┴───────┴───────┴───────┤││(編號1至7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