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信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呈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易第9號等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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