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88,529.92元,折合新臺幣為12,126,019元(計算方式:388529.9231.21=0000000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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