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恕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恕泙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恕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恕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楊恕泙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6日20時30分│104年3月8日19時左右│104年6月16日21時45分│││左右││許往前回溯96小時以內│├──────┼──────────┼──────────┼──────────┤│偵查(自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0│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2│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2│││號。│號。│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城簡字第61號│104年度城簡字第60號│104年度城簡字第1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0日│104年11月23日│├─┼────┼──────────┼──────────┼──────────┤│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城簡字第61號│104年度城簡字第60號│104年度城簡字第101號││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104年12月8日│├─┴────┼──────────┼──────────┼──────────┤│備註│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金門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89號│字第195號│字第271號││├──────────┴──────────┤│││編號1、2所示之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字第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