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威捷選任辯護人朱宗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威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