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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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聲請人 何昕蘭 代理人 蔡宜芬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3+1)×51×20=4,080元。
二、請補正聲請人自108年5月至108年9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擔房租18,000元、管理費1,090元、電費1,640元、水費
240元、瓦斯費97.5元等項,於扣除聲請人配偶之使用及開銷後,仍保持相同之支出之必要性及適當性?且聲請人之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約23,018.75元(包含房租900元、房屋管理費545元、電費820元、水費120元、瓦斯費48.75元、交通支出739元、手機費1,706元、勞保費922元、健保費618元、伙食費6,000元、家庭日常生活支出2,50
0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7,599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1.2倍=17,599元)。是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應說明每月何以支出手機費1,706元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
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2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月2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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