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29日起至123年11月28日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1月26日簽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並於同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3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同意自第1期至第24期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0.87%計息,第25期至第240期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1.5%計息,並隨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2,892,841元、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5年2月26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擔保權利金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港南││3○1│建│1○2‧4│全部│共同擔保最高限額│││││││1││新臺幣3,600,000│││││││││元│├───┼──┼──┼─────┼────┼──────┼────┼────────┤│新竹市│港南││3○2│建│5‧56│全部│共同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元│├───┼──┼──┼─────┼────┼──────┼────┼────────┤│新竹市│港南││3○3│道│15‧14│全部│共同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0│││││││││元│├───┴──┴──┴─────┴────┴──────┴────┴────────┤│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擔保權││├─┬─┬──┼─┬─┬─┬───┤│├─┬─┬─┬─┼───┤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一│二│騎│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利金額│││市│段│弄樓│市○○段││││層│層│樓│計│及用途│圍││├─┼─┼─┼──┼─┼─┼─┼─┬─┼─┼─┼─┼─┼─┼─┼───┼─┼────┤│││││││││││││││1│││共同擔保││1│新│延│1│新│港││3│3│二│加│6│8│1│6││全│最高限額││2│竹│平│4│竹│南││○│○│層│強│4│1│6│2│││新臺幣3,││○│市│路│5│市│││1│2│樓│磚│.│.│.│.│││600,000││││2│6││││││房│造│○│○│9│○││部│元││││段│號││││││││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