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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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932號債權人 陳順明 債務人 林新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懲罰性或賠償性,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即應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五、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特別約定事項第12條違約金之約定,未表明約定違約金屬何種性質,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而不得再行加計遲延利息。惟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675,600元再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此違約金之利息請求與前述賠償性違約金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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