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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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債權人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玉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音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債務人住於台北市中正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非
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