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債權人黃金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淑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
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8)。㈣提出債務人吳淑微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