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債權人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玉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景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楊景霖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道○段○○○號8樓之17),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㈢請提出足資證明債務人楊景霖已簽收該存證信函(催收管
理費)之簽收簿影本。(因臺端所附掛號回執簽收者為管理委員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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