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黃金寶 兼代理人 黃志偉 被告 林志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235元(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人民幣134,847元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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