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施去 即安伸企業社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6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ꆼ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