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社團法人嘉義縣民雄中正大鎮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崔海川 再審被告 林明傑 再審被告 林新益 再審被告 劉秉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呂仲玉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