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4號上訴人 林淑貞 兼 林彊芳 之承受訴訟人
林輝彥 兼林彊芳之承受訴訟人 林輝亮 兼林彊芳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辜鴻義 被上訴人 裴有成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9,338,176元,應徵裁判費140,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