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 王憲文
李宗諺 顏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