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已於99年10月7日辯論終結,惟審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涉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依社會通常觀念,已較犯其他輕罪者有較高之逃亡可能,且依被告供述及其入出境資料顯示,其前於大陸經商,時常前往大陸地區並居住停留,應有足供長期生活之藏匿處所,有較高之逃亡危險,其重罪及虞逃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被告已於99年10月8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