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李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嬌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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