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李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嬌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