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周志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