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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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文雄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曾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本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亦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警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鑑驗,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0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屏東市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只,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544公克、檢驗後淨重0.531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59公克、檢驗後淨重0.144公克)3毒品吸食器2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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