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被上訴人齊瓦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6,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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