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明玉
送達代收人 陳麗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素華 間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6,27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0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黃惠瑛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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