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新彬 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新彬因貪污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認與本案無關,而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再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經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且法院審理時,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現由本院以10
3年度訴字第101號案件審理中,依起訴書所載,本案係消防設備業者因受業主請託或承包消防工程,為盡速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以取得消防許可函,而有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或公務員收受賄賂犯行,則附表編號1至29所示扣押物仍有可能供日後認定本案被告犯罪所需,與本案尚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屬可為證據之物,本院衡酌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且本案尚未經終局判決確定,既難排除首揭扣押物與該案之關聯性,自有繼續扣押留存用供認定聲請人或其他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有無之必要,為日後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尚難先行裁定發還,至附表編號31至37所示扣押物品尚未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辦理,則本院自無從審酌上開扣押物是否係可為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準此,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物品,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表┌──┬────┬──────────┬───┬───┬──┐│編號│原扣押物│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品編號│││持有人│││││││保管人││├──┼────┼──────────┼───┼───┼──┤│1│D2-1│工作進度日報表│1本│李新彬││├──┼────┼──────────┼───┼───┼──┤│2│D2-2│會審進度日報表│1本│李新彬││├──┼────┼──────────┼───┼───┼──┤│3│D2-3│高源消防報價單│1本│李新彬││├──┼────┼──────────┼───┼───┼──┤│4│D2-5│ 賴燕璋 辭職書│2張│李新彬││├──┼────┼──────────┼───┼───┼──┤│5│D2-6│報價資料│1本│李新彬││├──┼────┼──────────┼───┼───┼──┤│6│D2-4│電話通訊錄│2張│李新彬││├──┼────┼──────────┼───┼───┼──┤│7│D2-8│會審進度日報表│1本│李新彬││├──┼────┼──────────┼───┼───┼──┤│8│D2-9│客戶交易明細│1本│李新彬││├──┼────┼──────────┼───┼───┼──┤│9│D2-10│101年度(外)1-12月│1箱│李新彬│││││銷項發票、會計憑證││││├──┼────┼──────────┼───┼───┼──┤│10│D2-19│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臺│李新彬││├──┼────┼──────────┼───┼───┼──┤│11│D2-20│電子產品(手機)│2支│李新彬││├──┼────┼──────────┼───┼───┼──┤│12│D2-7│通訊錄│1本│李新彬││├──┼────┼──────────┼───┼───┼──┤│13│D2-21│工程合約書│5本│李新彬││├──┼────┼──────────┼───┼───┼──┤│14│D2-22│工程合約書│5本│李新彬││├──┼────┼──────────┼───┼───┼──┤│15│D2-23│工程合約書│5本│李新彬││├──┼────┼──────────┼───┼───┼──┤│16│D2-24│工程合約書│5本│李新彬││├──┼────┼──────────┼───┼───┼──┤│17│D2-25│電子產品(隨身硬碟)│1臺│李新彬││├──┼────┼──────────┼───┼───┼──┤│18│D2-26│101、102年度轉帳傳│1箱│李新彬│││││票及相關資料││││├──┼────┼──────────┼───┼───┼──┤│19│D2-27│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3本│李新彬│││││證明文書審查表││││├──┼────┼──────────┼───┼───┼──┤│20│D2-28│統一發票收據│2本│李新彬││├──┼────┼──────────┼───┼───┼──┤│21│D2-29│分類帳及應付票據明細│1本│李新彬││├──┼────┼──────────┼───┼───┼──┤│22│D2-30│通訊錄(客戶、廠商、│1本│李新彬│││││公會)││││├──┼────┼──────────┼───┼───┼──┤│23│D2-31│私人資料│1本│李新彬││├──┼────┼──────────┼───┼───┼──┤│24│D2-32│ 巧榮 水電工程㈠資料│1本│李新彬││├──┼────┼──────────┼───┼───┼──┤│25│D2-33│支票影本│1張│李新彬││├──┼────┼──────────┼───┼───┼──┤│26│D2-34│第一銀行代收款項紀錄│3本│李新彬│││││簿││││├──┼────┼──────────┼───┼───┼──┤│27│D2-35│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4本│李新彬│││││行支票簿││││├──┼────┼──────────┼───┼───┼──┤│28│D2-36│第一銀行等存款存摺│9本│李新彬││├──┼────┼──────────┼───┼───┼──┤│29│D2-37│工程合約書│1箱│李新彬││├──┼────┼──────────┼───┼───┼──┤│30│D2-11│102年度1-12月銷項發│1箱│李新彬│││││票會計憑證(傳票)扣│││││││抵聯憑證││││├──┼────┼──────────┼───┼───┼──┤│31│D2-12│高源消防、 巧榮水 │1冊│李新彬│││││電文書││││├──┼────┼──────────┼───┼───┼──┤│32│D2-13│高源消防開立7、8月│1張│李新彬│││││份發票明細表││││├──┼────┼──────────┼───┼───┼──┤│33│D2-14│合雄6期相關資料│1張│李新彬││├──┼────┼──────────┼───┼───┼──┤│34│D2-15│ 林紅桃 2010記事本│1本│李新彬││├──┼────┼──────────┼───┼───┼──┤│35│D2-16│2013記事本│1本│李新彬││├──┼────┼──────────┼───┼───┼──┤│36│D2-17│2008年記事本│1本│李新彬││├──┼────┼──────────┼───┼───┼──┤│37│D2-18│林紅桃2010記事本│1本│李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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