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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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淑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2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壹本(含泰國樂透簽單拾伍張、空白簽單參拾參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淑琴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在卷足稽。本件扣案之簽注單1本,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羅淑琴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2年2月6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2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2年3月5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8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迄103年3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本案扣案之簽注單1本(含泰國樂透簽單15張、空白簽單33
張),並非當場賭博之器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而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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