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4、120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程式;所提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2條明文規定。
貳、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參、上訴人即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定應執行刑
9月。被告僅以「不服原判決」一詞於97年3月27日聲明上訴,經原審依上述規定命於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並載明「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有原審97年4月25日基院 慧刑樸 97訴278字第10294號通知書暨2份送達證書可憑。
肆、上訴人至今未補正。依上述說明,應認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