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基隆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89年6月29日執行完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5月5日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318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與其於91年12月間所犯轉讓毒品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至94年11月25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27日。以95年度易子第12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尚未執行)。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0月27日上午,在基隆市○○路友人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10月27日,亦在上址友人住處,以將毒品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5年10月27日17時許,在基隆市○○路○○巷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針筒2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二、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自白: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其於前述時、地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之犯行事實,其任意自白核與下列事證相符,應堪採為證據。
(二)尿液檢驗結果: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乙紙(附於偵查卷第26頁):被告經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分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可證。
(四)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戒毒偵字第527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1723、1885、3515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08號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四、論罪及科刑之理由:
(一)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1級、第2級毒品。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名,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曾受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毒品對於人體會產生成癮性,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管制藥物,被告經過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猶不知戒除濫行施用毒品惡習,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深陷毒坑無法自拔,及其犯罪之自我麻醉動機、犯罪之手段、所生自我戕害結果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適用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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