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勞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上訴人N○○
A○○宇○○V○○S○○天○○甲○○壬○○辛○○寅○○丙○○乙○○H○○
8號F○○己○○辰○○Q○○地○○宙○○E○○C○○卯○○巳○○R○○P○○丑○○Y○○T○○G○○戊○○玄○○M○○
49號B○○U○○亥○○L○○W○○D○○K○○申○○丁○○子○○戌○○酉○○未○○X○○黃○○庚○○O○○癸○○I○○J○○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6萬4,22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萬3,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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