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拾月。│││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12月18日│96年7月24日│97年1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3號│96年度毒偵字第2375號│97年度毒偵字第39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3602號│96年度易字第2501號│97年度易字第842號││實├──┼───────────┼───────────┼───────────┤│審│判決│97年5月19日│96年12月31日│97年3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6月23日│97年5月27日│97年4月21日│││日期││││├─┴──┼───────────┴───────────┴───────────┤│備註│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