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95,08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